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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02

大劳发200865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监管,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 7号)和《大连市规范民办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管理实施方案》(大劳发[2006]157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统一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施方法

此次换证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在换证前通过相关材料审查、实地检查方式,了解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

(一)审核相关材料。职业中介机构需要提供以下几方面材料:

1、职业中介机构自查报告;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注册资本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

(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经营范围和经营效绩情况;

2工作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3求职者和内部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4、注册资本金执行情况;

5、以职业介绍为名违法从事境内外劳务派遣情况;

6、以承包、转包、买卖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企业或个人开展职业中介情况;

7、未经许可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832744,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于44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备案。

(二)实地检查阶段:2008421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三)换证阶段:200842242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检查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对检查不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颁发新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职业介绍许可证》停止使用。

(四)检查和换证结果将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送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职业中介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认真查找职业中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各种上报材料。

人:刘忠强    联系电话(传真):83643534

E-mail: 83643534@163.com

附件:职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八年三月三十一

 

主题词:就业  机构  证件  换发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印发

 

 

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附件

[来源: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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