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中介机构监管,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中介许可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 7号)和《大连市规范民办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管理实施方案》(大劳发[2006]157号)等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市职业中介机构统一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换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法
此次换证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在换证前通过相关材料审查、实地检查方式,了解职业中介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
(一)审核相关材料。职业中介机构需要提供以下几方面材料:
1、职业中介机构自查报告;
2、《基本情况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正本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作人员花名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注册资本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订成册)。
(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经营范围和经营效绩情况;
2、工作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情况;
3、求职者和内部员工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4、注册资本金执行情况;
5、以职业介绍为名违法从事境内外劳务派遣情况;
6、以承包、转包、买卖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企业或个人开展职业中介情况;
7、未经许可私自变更经营地址和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8年3月27日至4月4日,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于4月4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备案。
(二)实地检查阶段:2008年4月21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三)换证阶段:2008年4月22日至4月2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检查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对检查不合格的职业中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通过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颁发新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原《职业介绍许可证》停止使用。
(四)检查和换证结果将统一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并送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本地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职业中介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认真查找职业中介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全面提供各种上报材料。
联 系 人:刘忠强 联系电话(传真):83643534
E-mail: 83643534@163.com
附件:职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就业 机构 证件 换发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换发职业中介许可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