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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较重的住院参保职工补助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发布时间:2008-05-05

 

 

为保证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患大病、重病住院参保职工个人负担,从2005年开始,我市医疗保险开始对上一结算年度内,大连市内四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予以补助,2004年度的补助比例为35%,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比例为60%。今年我市医疗保险将在原有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个百分点,即2007年度的补助比例为45%,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比例为70%。届时,将有7971人享受到此项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补助金额达2355万元。

2007年度补助发放工作已经开始,由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各类人员发放方式如下:

一、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各区退管中心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统一领取后,各街道退管中心具体负责通知发放。

二、单位在职职工及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单位持《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

三、个体缴费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到所在区医保中心领取。如果非本人领取,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死亡人员由其继承人领取,继承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各区医保中心地址、联系方式见下表。

大连市市内四区医保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中山区医保中心

中山区荣民街35

中山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82710022

西岗区医保中心

西岗区长春路196

人民广场街道一楼

83697016

沙河口区医保中心

沙河口区联合路68

 沙河口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84548926

甘井子区医保中心

甘井子区松江路19

甘井子区劳动保障局310

86607616

 

 

[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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