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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3

大劳发〔2008102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申报程序

学校申报换证,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校办学场地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学校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以个人名义举办的,应提交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六)学校章程(应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教职员工花名册》、《教学场地设备配置情况表》和校长、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所开展培训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九)工作报告,包括三年来开办培训的职种、等级、人数,组织师资培训和保障情况,教学设备设施更新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情况,收费标准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等级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学校各类变更情况,以及下一步教学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十)学校业务活动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学校开办三年来的《开班备案表》、《广告备案表》。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有关责任。

二、换证审核标准

(一)学校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内容真实。

(二)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劳社部发〔200410号)规定,开展培训的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学校以往三年内能正常开展各项教学活动且年度督导评估最终结果均为合格。

(四)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明确,没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能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学校法人财产权明晰,财务账目独立,财务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账簿、报表齐全。

三、换证审核程序

(一)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0天,到办学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换证事宜。市内四区的学校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学校在换证时申请变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实地审验。

(三)符合换证标准的,由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申报学校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换证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改正,如整改期限结束后仍未达到换证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对年度督导评估工作未结束的学校,待督导评估工作结束且结果为合格后再进行换发。督导评估期间,学校到期的办学许可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继续有效。

四、要求

(一)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是管理学校的重要环节,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掌握本地区学校的办学情况。

(二)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告知辖区内的学校,并认真做好学校的换证工作。

附件:

1、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延续材料清单

2、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报表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培训  机构  换证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8印发


[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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