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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大连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宣传提纲

              

为切实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要求,市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广大市民了解熟悉《指导意见》和《办法》的具体内容,积极主动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动我市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们编写了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自1996年试点、2000年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我市以基本医疗保险为核心,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内部医疗补助、商业保险相互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2005年,全市8个涉农区市县实施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也有了基本医疗保障。去年10月又建立了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了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问题。现在,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包括城镇中小学生、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这个群体由于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要求参加医疗保险的呼声越来越高,享受医疗保障已经成为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当中,既是着力解决该群体医疗保障制度的现实问题,又是着眼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长远目标,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更加均等的公共服务,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从制度上使全市人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同时,建立这项制度,将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的困难,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因此,市委、市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主动向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申请,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国务院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哪些要求?

国发20号文件明确指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比较,有什么优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政府行为,政策由政府制定,业务由各级政府所属医保中心经办,其人员、机构管理经费全部由政府财力拨付,国家不征税费,也就是说,参保居民缴纳的保险费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上;政府不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证。政府通过积极引导,并在参保缴费上给予必要的补助。符合城镇居民参保范围的人员,不论是否有病,都可以参保。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企业经营行为,是投保单位和个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商业契约,并按投保数额和约定条款对投保人的回报;经营机构要依法缴纳税费,列支分担保险费用,并承担市场经营风险。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务院试点意见明确的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试点意见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这次《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人群:一是具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二是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和在市内四区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三是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不含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对劳动年龄内非从业人员,政府鼓励其积极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好处?

一是财政给予参保补助。政府将城镇居民医疗缴费补助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可为参保人员提供持续保障。二是可以化解大病风险。目前导致部分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是住院的门诊大病风险,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调剂功能可以有效的化解这种风险。

六、为什么不设立个人帐户?

一是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是国务院试点意见要求。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还需要提高筹资标准,会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三是个人帐户虽然增大了受益面,但管理难度很大,一定程度削弱了有限基金的共济能力。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制度,必须从国情出发,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家庭和财政负担的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如果筹资水平太高,将降低群众参保的意愿,也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但如果过低,筹资不足,势必降低基金支付比例,难以有效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使制度缺乏吸引力。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不能等同于当地的医疗消费水平;我们现在的财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医疗的所有需求,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合理确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是贯彻“低水平”原则的关键。未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医疗消费需求的差异很大,如果采取一个筹资标准,将使未成年居民筹资水平过高。因此,办法规定:未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0元;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纳。这是在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家庭的承受能力,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过广泛调查、认真测算后确定的。

八、政府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补助政策?

国务院试点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4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政府原则上人均再增加10元。

市委、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在中央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补助,对未成年居民按照缴费额补助50%,人均补助40元;对老年居民按照缴费额补助40%,以2007年为例,人均缴费补助242元;对低保人员605元(2007年度)缴费全部由政府负担。体现了公共财政以人为本的原则。

九、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什么时间可以办理参保?什么时间可以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91日起开始实施。符合参保范围人员,要分不同的时间办理参保。

未成年居民、低保人员在91日—930日期间办理参保。从9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老年居民在101日—1231日期间办理参保,从20081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是国务院试点意见明确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保险要遵循“大数法则”,为了形成一定的共济能力,同时考虑到保险年度的关系,所以办法规定,老年居民在从101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纳2008年的全年费用,20081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本医疗保险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当年不予补办,需等到次年申报办理,且自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为了防止出现有病参保,无病不参保的现象,所以办法规定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参保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6个月等待期。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子女有哪些照顾政策?

    在市内四区中小学校就学、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且取得学籍的农民工子女可以按照本办法参保,并享受政府补贴。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迁入我市的老年居民何时可以办理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迁入我市、符合参保范围的老年居民,须取得市内四区户籍满5年以上方可参保。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农转城人员何时可以办理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农转城人员,符合参保范围的,可从户籍变更的次月起办理参保。

 

十四、城镇居民到何地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学生缴费,可由法定监护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老年居民可自行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也可由家属代为办理。

十五、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缴费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未满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在校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如享受低保待遇,还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在校农民工子女需提供学籍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4、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包括学龄前儿童)由民政部门提供电子文档。

    十六、城镇居民到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

1、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代办单位,统一办理缴费手续。

2、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儿、老年居民可以现金方式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也可选择在银行开户,由银行代扣的方式缴费。

十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因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慢性病补助),也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控制。具体为:

未成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40%35%3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老年居民的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850元、500元、300元;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为55%50%4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考虑到低保人员生活困难,对低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低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比例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同时设立定额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8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100。同时,考虑到低保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情况(以下称三无人员),起付标准以上不再设立个人负担比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100%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100

十八、城镇居民哪些门诊大病纳入支付范围?报销比例是多少?

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的医疗费用,老年居民支付60%;低保人员支付75%

未成年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

十九、城镇居民如何就医?

城镇居民就医时,须持《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 。

二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如何解决?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问题,建立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相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由家庭缴纳。符合支付范围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5万元。

 二十一、老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转往外地治疗需办理哪些手续?

1、需持医疗保险定点三级甲等医院或市儿童医院转诊单一式两份(经治医师开据的转诊单,医务科盖章),《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2、经审核符合医保规定的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往外地就诊介绍信》,并与患者本人签订《转往异地医疗协议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备案。

3、转外地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待出院后携带医保协议书的第一联、住院收据、治疗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异地医院或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当地医疗保险用药证明、本人《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二十四、城镇居民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城镇居民出院结算时,患者本人或家属应对医疗机构出据的《住院结算清单》予以签字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十五、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丢失怎么办?

医疗保险IC卡如果丢失,可采用两种方式挂失,一是到各区医保中心现场办理挂失;二是拨打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医疗保险挂失电话:16022296500

1、按“1”号键进入24小时为您服务的网通公司收费挂失及查询(信息费0.80/分)。您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可挂失。

2、按“2”进入医疗保险IC卡自动挂失业务。

    (1)根据语音提示需要确认个人医疗保险编号是以数字开头还是以字母开头。这个编号是8位数字,如果您的编号不够8位,那么就在前面补“0”,输入编号按#键进入下一步;

2)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出生年月的6位数字,如果您是53年6月出生,那么密码则是195306,再按#键进入下一步;

3)“1”号为医疗卡查询,按“2”医疗卡业务,可操作挂失;

4)按“1”,提示挂失成功后,全部结束。

3、按“3”键进入工作时间内为您服务的人工挂失。您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医疗保险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即可挂失。

补办:持身份证原件、《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8元钱;如果您的《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同时丢失,须带2元钱及两张一寸照片;如果您不是丢卡人,要为别人代办,须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无身份证,须带户口簿。

补办地点:各区医保中心

二十六、各经办机构的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有哪些?

中山区医保中心:中山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一楼(中山区荣民街35号),电话:82710022

西岗区医保中心: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长春路196号),电话:83697016

沙河口区医保中心:沙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沙区联合路68号),电话:84548926

甘井子区医保中心:甘区劳动保障局办公大楼310室(松江路19号),电话:86607616

市医保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3709183  83709185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7-09-29
[来源: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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