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指南
一、保障范围及参保登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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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
代办单位 |
申报时间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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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50周岁)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老年居民 |
户籍所在社区 |
2007年申报时间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以后每年新参保老年居民的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
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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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7年9月1日以后大连市内四区撤镇建市后新产生的农转城老年居民 |
在取得市区四区非农户籍的次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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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7年9月1日以后新迁入我市、且取得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满5年以上的老年居民 |
在取得市内四区非农户籍满5年的次月25日前 |
身份证、户口簿、迁出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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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市内四区非农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不含未成年居民) |
2007年申报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以后每年新参保低保人员的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
身份证、户口簿、《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
二、缴费标准
1、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由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7月15日左右公布)。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比例:老年居民补助 40%,低保人员补助100%。
2、老年居民、低保人员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政府不补助):24元。
3、2007年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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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个人缴费金额 |
财政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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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 |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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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 |
363元(2008年度) |
24元(2008年度) |
387元 |
2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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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 |
0 |
8元(2007年度) |
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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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元(2008年度) |
605元 |
注:为方便低保人员缴费,2007年申报参保的低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2007年9月至12月计4个月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8元以及2008年度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24元。
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险费实行银行存缴,2007年参保的老年居民在领取交通银行太平洋缴费银行卡之后、12月31日之前,凭本人身份证、交通银行太平洋缴费银行卡、《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交通银行市内四区网点足额存缴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继续参保的,在每年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缴费额之后(7月15日左右)、12月31之前即可到交通银行市内四区网点存缴医疗保险费。为保证扣款成功,避免因存缴不及时、账户金额不足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请尽量多预存一些费用。
三、参保缴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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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步骤一 |
步骤二 |
步骤三 |
步骤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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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 |
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参保,并由其代办 |
由社区到辖区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卡、交通银行太平洋缴费银行卡 |
参保人凭身份证、参保缴费通知单、交通银行太平洋缴费银行卡就近到交通银行市内四区网点足额预存应缴医疗保险费 |
下年度继续参保的,应在每年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缴费额之后(7月15日左右)、12月31之前足额预存医疗保险费,否则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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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人员 |
2007年参保的应在9月1日至9月30日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参保,由其代办参保手续,并代收代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后每年的申报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
各区医保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表1。
四、医疗保险待遇
2007年登记参保的老年居民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登记参保的低保人员从2007年9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每年的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享受以下待遇:
1、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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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
门诊大病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住院治疗 |
统筹基金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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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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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60% |
300元 |
55% |
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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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500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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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50元 |
45% |
老年居民、低保人员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
2、低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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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类别 |
门诊大病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住院治疗 |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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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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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
定点医院 |
75% |
100元 |
65%
(三无人员100%) |
5万元 |
低保人员住院治疗、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要在所在区“低保定点医院”进行。如要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需经所在区“低保定点医院”同意,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回所在区“低保定点医院”审核报销。各区低保定点医院见附表2。
3、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老年居民和低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超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4、低保人员定点门诊、购药待遇
低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定点药房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用,统筹基金按照80%比例予以支付,其中“三无人员”按10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100元。
* 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参保的低保人员门诊、购药费用最高支付33.33元。原按特困救助办法参保的低保人员,不再重复划拨门诊、购药费用。
五、老年居民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处理
老年居民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
六、医疗费用结算
老年居民参保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与定点医院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或因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各区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低保人员的医疗费用(除门诊补助外)由所在区“低保定点医院”按规定管理。
附表1 大连市市内四区医保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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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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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医保中心 |
荣民街35号中山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
8271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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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医保中心 |
长春路196号人民广场街道一楼 |
83697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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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医保中心 |
联合路68号沙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84548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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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医保中心 |
松江路19号甘区劳动保障局310室 |
86607616 |
附表2 大连市市内四区低保定点医院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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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区 |
低保定点医院名称 |
低保定点医院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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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区 |
中山区人民医院 |
中山区解放路3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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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岗区 |
大连西岗医院 |
西岗区同仁街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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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 |
沙河口区医院 |
沙河口区西山街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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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 |
甘井子区人民医院 |
甘井子区王家桥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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