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大连市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和信息交流的学术团体。由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教育培训、管理与咨询,并愿意为促进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者、科学研究者,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及业务咨询与交流活动,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服务,为大连市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活动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坚持实事求是,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4、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5、坚持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协调所属工作委员会、研究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术研究,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3、组织开展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审与推荐工作,评选先进工作委员会、研究会等分支机构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4、受上级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资格培训,以及劳动保障政策业务培训;
5、组织开展或参与组织国内、国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学术研讨、学习考察活动。
6、编辑出版《大连劳动保障》杂志、学术经验资料,交流信息,传播先进经验。
7、组织开展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
8、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9、开展其它合法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由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教育培训、管理的机构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成;个人会员由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教育培训的专家学者,从事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教育培训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2、由学会秘书处审查同意;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接受、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在本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于本会的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对本会工作委员会、研究会等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工作委员会、研究会等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主管单位的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