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那些?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08-04-25
[来源: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