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属参保单位缴纳住房补贴调整部分
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属参保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参保单位住房补贴增加部分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增加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13%,增加部分纳入档案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执行时间为2004年7月;
三、各参保单位从2008年4月份起按照新的档案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各参保单位根据单位发放情况,于2008年5月底前补缴住房补贴调整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有关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待遇调整问题与审核部联系。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属参保单位缴纳住房补贴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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