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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3月3日,王某到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大连市西岗区某外资企业,由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该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该企业取得联系,核实劳动者的投诉内容是否属实。经查实,王某是该外资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招用的员工,招用时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18日,单位以王某工作表现较差的理由将其辞退。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该外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发布时间:2008-04-29
[来源: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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