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某于2004年7月到某企业工作。郭某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该企业不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保险费折价加到工资中。3年后,该企业的职工工资不断提高,与郭某的工资水平逐渐拉近,郭某没有了工资收入优势,开始忧虑未来养老问题,因此向单位提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此时,企业以合同中约定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要求。郭某随即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为劳动者郭某维护权益,并纠正了该企业的违法问题。
评析: 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费显然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企业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