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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双倍工资+保险

        2008年4月初,我局接到于某投诉大连市某钢制品加工厂未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其每月2倍工资。
        经调查,该劳动者2007年11月通过招聘到该单位就职,主要从事成品检验工作。在到职的两个星期后劳动者提出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该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签。2008年3月底,该劳动者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被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按2倍工资的标准补发了工资,并责令其补缴于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2008-04-29
[来源: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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