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某于2004年7月到某企业工作。郭某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8小时之外支付加班工资。3个月后,郭某由于年龄小、体力差等原因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按正常8小时工作,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郭某的要求。郭某随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维护了郭某权益,并对该企业的违法问题进行了处理。
评析: 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法超时加班等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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