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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抵押金=“违法”
        2008年5月,劳动者崔某等12人到我局投诉某保安押运公司存在收取抵押金的问题。
        经检查得知,该单位以工作存在风险且由公司提供押运车辆、防弹衣、防爆枪等相关装备为由,在每次开展运送业务前,会针对进行押运的人员收取2000-5000元不等的风险保证金,并告知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予返还,到合同到期后一起返还。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其中就包括以风险保证金形式收取的抵押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取的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劳动者,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该押运公司按时退还了风险保证金,并向劳动者作了检讨,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类似的违法行为,我局会继续对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08-06-27
[来源: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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