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劳动者宋某投诉某服装厂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经调查发现,该劳动者为外地城镇户口,2008年3月来大连工作前一直在外地缴纳保险,来连前已办理封存。到大连后,所在服装厂以其在试用期内且是外地缴费人员为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外地缴费人员,单位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大连为该劳动者进行缴费。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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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7-24 |
[来源: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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