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诚信评价专栏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5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监察  遵纪守法  诚信评价  办法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6月19日印发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增强守法的诚信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各自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划分范围内负责诚信评价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主要评价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
(二)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三)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
(八)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健全情况;
(九)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评价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共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为最高级,C级为最低级,具体按下列标准评级:
(一)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四条所列内容评价优秀,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
1、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并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2、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案件,或虽被投诉举报,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3、用人单位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知识;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二)能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四条所列内容评价良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
1、年内劳动保障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
2、年内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一次,并能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改正;
3、用人单位能够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掌握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知识;劳资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三)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第四条所列内容评价较差,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
1、对年内出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改正或没有完全改正,或改正后又出现违法行为的;
2、不参加劳动保障年检或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
3、一个年度内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投诉举报案件达两起以上或发生员工集体上访、罢工等事件的;
4、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5、连续三年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情况的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对已评定的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当A级用人单位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时,当年降为B级;当A级、B级用人单位年内出现C级任何一种情况时,当年均降为C级;当B级、C级用人单位年内达到上一档次标准时,次年分别升为A级和B级。
第七条  诚信评价的方法。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各有关处(科)室有关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关系与工资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培训就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在仲裁诉讼中的胜(败)诉情况和劳动关系稳定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本机构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中的情况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分类,提出评定意见,同时征得同级工会组织意见后提交所在局研究决定(各区、市、县推荐的A级用人单位,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八条  获得B级守法诚信的用人单位,按管辖权限分别由市或所在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B级用人单位》证书;获得A级守法诚信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给《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A级用人单位》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级别因存在劳动违法行为而发生变化时,原级别的证书或牌匾由颁发机构收回。
第九条  对被评定为不同级别的用人单位,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A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免于劳动年检和常规巡视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于社会保险稽核;初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只要求限期整改。
(二)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B级的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和检查。
(三)被评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实守信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关系状况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与被评用人单位工会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听取其对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反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发布时间:2006-11-17
[来源:大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点击次数:0